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陳湛湧即陳偉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湛鈉即陳偉麟之繼承人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碧卿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偉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偉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