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怡真
王成信
羅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怡真前就讀高美醫專,邀同債務人王成信、羅
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
欠本金計新臺幣33,54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
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怡真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成信、羅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3,549元 111年2月28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1.9% 111年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