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51號
TTDV,111,司促,2551,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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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曾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曾正福分別於1、民國092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35267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
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
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
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094
年0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
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
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
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9314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6,971元 96年9月1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176,176元 96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96年7月16日起 至年月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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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