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40號
TTDV,111,司促,254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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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友義

李進明

陳敏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友義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進
明、陳敏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295,67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
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1月1日已屆還款
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
國111年3月22日前計為0.9%,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
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轉列催
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㈢詎債務人陳友義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
,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57,58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李進
明、陳敏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7,580元 111年1月1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111年2月2日起 至111年3月22日止 按週年利率0.09%計算 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6月9日止 1.15% 111年3月23日起 至111年6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111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起止 2.15% 111年6月10日起 至111年8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0.215%計算 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4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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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