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88號
TTDV,111,司促,2388,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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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代 理 人 范遠華
債 務 人 陳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玉華於民國105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
元整,約定利息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
22%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
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利率為0.97%)。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
民國110年08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後與本會協商延長
還款期限至113年12月30日),如不依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
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10年11
月30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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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