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天耀
債 務 人 林繹力即林振宇即劉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7,226元 92年9月26日起 至92年10月25日止 18.25% 無 無 92年10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462元 93年1月1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