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珊瑚即李麒麟之繼承人
李尚武即李麒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麒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
參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麒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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