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惠娥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
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550元,核屬因財產權聲請調
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