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薛魁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廉峰、古華興、陳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37,9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