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號
TTDV,110,訴,34,202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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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彥霆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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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