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5號
TTDV,110,訴,115,202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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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許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汀韻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0年度補字第96號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99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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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