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3號
TTDV,109,勞訴,3,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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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邱慧珍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扶助律師
被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
顏忠村
湯文章律師
複 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日下午3時 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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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