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8號
TTDM,111,訴,88,202206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洲


呂振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292號、第1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王宏洲於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另尚涉犯恐嚇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處 罪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呂振泰告訴被告王宏洲傷害案件,及告訴 人王宏洲告訴被告呂振泰傷害案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王宏洲呂振泰2人所為,均係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王宏洲呂振泰均於民國111年6月 13日具狀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51頁、第53頁),是依上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