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8號
TTDM,111,訴,78,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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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玉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3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丁玉梅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且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 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且檢察官亦同意由本院依職權改 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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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