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東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永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永輝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之日本藤素陸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核被告吳永輝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供己服用,竟而輸 入管制之禁藥,除可能危害自己之身體健康,更損及我國藥 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自陳知識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農、月收入約新臺 幣1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處罰。
(三)扣案日本藤素6瓶,均為被告所有之物,且均供犯罪所用, 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在卷,尚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 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金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
被 告 吳永輝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鎮○○里0鄰○○00號 居臺東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永輝明知「日本藤素」藥品含有「Sildenafil」成分,屬 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 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許可逕自輸入,即 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 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 之價格,透過社交網站「臉書」,向不詳之人購買來源、產 地皆不明且含有「Sildenafil」成分之「日本藤素」6瓶, 嗣於同年9月14日自境外輸入至臺灣,委由鴻鑫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 時,為臺北關人員查獲,並扣得上揭應以藥品列管之「日本 藤素」6瓶,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永輝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 索筆錄、貨袋0000000J查獲案物送鑑清表、分提單00000000
000000000號貨物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2 月17日FDA研字第1080030116號函暨檢驗報告書等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金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