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公朝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公朝東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