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11年度,47號
TTDM,111,原交易,47,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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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山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 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 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被告高山青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偵卷第161頁),揆諸全案卷 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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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