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豪
指定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7號
、第199號、第30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少連偵緝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 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