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蔡楊玉鶴
尤玉李
尤雅平
曾譯鋒
尤李碧梅
曾明彥
尤景璋
尤瑞成
李尤合春
尤雅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陳秋麗
陳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秋麗應就原告所有臺南
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3年
10月21日、以安南土字第22859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陳水泉應就原告所
有系爭土地,於107年12月12日、以普字第90050號所設定擔保債
權總金額12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之價額,
依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為4,428,000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高於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50萬元、
120萬元,揆諸前揭法文規定,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120萬元=17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 24,600元/㎡ 公同共有1/1 664,2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53㎡ 24,600元/㎡ 公同共有1/1 3,763,800元 合計 4,4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