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0號
TNDV,111,補,440,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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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林介仁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被 告 林登翔
王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 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 權1/2移轉登記給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880,200‬元【計算式:(46+16+6)×55,300×1/2=1,8 80,200】;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段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 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告所有,依上 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6,800‬( 計算式:117,800+119,0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117,000‬元(計算式:1,880,200‬+236,800‬=2,117,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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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