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魏嘉佑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5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本院110年訴字第765號案件民國11 0年10月13日至110年12月1日審理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5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 件當事人即被告陳玉琴之訴訟代理人,依法固為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惟聲請人未於民事聲請狀中敘明其有任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