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鎮源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預納暨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 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 調解,已於民國111年5月5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111年6 月21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 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另債務人聲請清算,未依上 開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 用及補正資料,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一、債務人雖有提出收入切結書主張自109年5月至110年11月從 事自由業臨時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4,000元,惟應說明「 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或有其他各項收入 (如有無打零工、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亦請說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如薪水袋、公司或機關出具 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 明、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 ,如係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請提出薪資袋及雇 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薪水條等。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四、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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