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筠麒即陳彥伃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債條 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此觀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所開立存 款帳戶自109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 淨額。及自109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⒊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請提出以債務人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查詢結果),及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聲請更生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 事。
⒋債務人陳報擔任德生智權有限公司之董事,每月薪資約為2萬 2,000元,請提出最近一年內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 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⒌請提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三人應分列記載)。 ⒍債務人原陳報必要生活支出以臺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計算,因臺南市市最低生活費已於111年度調整, 請說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仍主張為14,866元。 ⒎說明債務人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兒少補助、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 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為 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 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 業額定之。債務人現仍登記為德生智權有限公司之董事,請 提出德生智權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自106年4月 起迄今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董事身分申 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 明文件。並應說明債務人擔任德生智權有限公司董事之任期 及報酬為何,擔任該公司董事期間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 ?若有,其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 院。
⒐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