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1年度,10號
TNDV,111,消,10,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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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0號
原 告 陳孟芬
陳孟萱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康美貴
被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 ,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98號 民事裁定,命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於111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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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