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仁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10月20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 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8冊、第6頁、第276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業務需要,經第12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 月28日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第 12屆董事會111年3月26日會議記錄暨出席簽到表、財團法人 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 實。又上開章程修訂一案,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准予許可,有臺南市教育局111年4月28日南市教社字第1110 553286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 段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 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 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前 修訂後 第十一條 本會得視需要由董事會聘請名譽董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當屆董事相同。 第十一條 本會得視需要由董事會聘請名譽董事若干人,聘任辦法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