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59號
TNDV,111,家聲,59,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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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芷
相 對 人 高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林顯宗與相對人高金玉等就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現由鈞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審理中,聲請人為 相對人高金玉之債權人,持有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 第67076號債權憑證,以及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北簡字第44 41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就該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認為鈞院108年度家簡字第9號有閱卷之需要,據此聲請 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 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 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 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7076號債權憑證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北簡字第444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8 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聲請 閱覽之系爭事件卷宗,係關於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並非當 事人,雖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 利害關係,聲請人所提上開書證,尚不足釋明其確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亦未提出已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 閱覽卷宗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



宗,要屬無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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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