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盤汝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靖茵、洪靖芳、洪靜涓間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1,
519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其應獲分配之遺產價額1,006,375元
【(8,497,783-4,086,859-158,285-227,141)元×上訴人之應繼
分1/4=1,006,375】+上訴人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4,086,859
元+上訴人主張應扣除返還予伊之代墊費用158,285元=5,251,51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