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蔡榮堂
相 對 人 陳益
陳新興
林秀娟
林郁唯
林秀蓮
陳煌標
林俊德
陳國英
陳維興
陳怡帆
林俊廷
李玲芳
林坤德
林星佑
林煜棋
林芳戎
林芳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 89號判決准予分割並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 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 ,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 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林俊德主張之找補金額 ,非屬訴訟費用,非本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處理,併此 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18,820元 由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 4,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測閱覽抄錄費 2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戶籍謄本 255元 由聲請人預納
(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 應給付蔡榮堂之訴訟 費用共65,875元 (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益 105/1816 3,809元 2 陳新興 101/1816 3,664元 3 林秀娟 117/1816 4,244元 4 林郁唯 117/1816 4,244元 5 林秀蓮 117/1816 4,244元 6 陳煌標 105/1816 3,809元 7 林俊德 117/3632 2,122元 8 陳國英 35/1816 1,270元 9 陳維興 33/1816 1,197元 10 陳怡帆 33/1816 1,197元 11 林俊廷 117/3632 2,122元 12 李玲芳 101/1816 3,664元 13 林坤德 146/1816 5,296元 14 蔡榮堂 544/1816 15 林星佑 3625/181600 1,315元 16 林煜棋 3625/181600 1,315元 17 林芳戎 3625/181600 1,315元 18 林芳伊 3625/181600 1,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