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954號
TNDV,111,司繼,954,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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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李櫻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 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 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 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李櫻春(女,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8月14 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號)選任遺產管 理人,惟本院業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裁定選任林瑞成 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 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從 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聲請人之聲請 ,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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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