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邱魏滿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邱魏滿燕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邱魏滿燕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邱魏滿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56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魏滿燕(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管理職務包含承受110年度司 執字第61211號執行事件、聲請公示催告等,爰依法請求酌 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台灣金融資產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函、分配表等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 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承受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公示催告 ,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 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 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 ,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30,000元,應屬 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 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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