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324號
TNDV,111,司繼,1324,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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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典郡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需釋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典郡(下稱被繼 承人,男,71年11月2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死亡,而 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則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顯屬有 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 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 位繼承人楊順治張苓盈,與第三順位繼承人楊琮聖楊毓 媚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且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調 取101年度司繼字第127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然查被 繼承人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楊憶蘭、楊憶蓉尚未聲明拋棄繼 承或喪失繼承權,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表、戶籍 資料等在卷可參,則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符合無繼承人或繼 承人有無不明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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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