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29號
TNDV,111,司拍,129,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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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王增崑



相 對 人 余景登律師胡茗雄胡南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胡茗雄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 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 償日期為107年10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胡茗雄屆期未依約 清償,且於102年8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3018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 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協議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胡厝段 194 1520.81 4032分之50 重測前:胡厝寮段57-1地號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胡厝段 190 582.35 168分之2 重測前:胡厝寮段57-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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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