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1年度,77號
TNDV,111,司家催,77,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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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邱魏滿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邱魏滿燕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邱魏滿燕(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2月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邱魏滿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魏滿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魏滿燕於民國109年2月6日 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6號裁定,選任為 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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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