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00號
TNDV,111,司促,11800,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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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00號
債 權 人 沈建宏
代 理 人 鍾典晏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居設計有限公司孔朝民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宜居設計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 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債務人孔朝民係居住於 「高雄市○○區○○街00號5樓」,而依本院調得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均與債權人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 請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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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居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