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債 務 人 品味堂一鍋雞(合夥商號)
兼法定代理 黃炎楓
人
債 務 人 鄭卉卉
一、債務人品味堂一鍋雞、黃炎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
拾捌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
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求命合夥人之一對於不足之額連
帶清償,應就此存在要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1400號判例參照)。此與保證債務於保證契約成立時即已發
生債務之情形有間,故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
即不得將合夥人併列為被告,而命其為補充性之給付。況對
於合夥之執行名義,實質上即為對全體合夥人之執行名義,
故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
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
是實務上尤無於合夥(全體合夥人)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
為共同被告之理(最高法院66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
議參照)。
五、查本件債權人於品味堂一鍋雞(合夥商號)及連帶保證人黃
炎楓之外,併列合夥人鄭卉卉為債務人,對渠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既得於品味堂一鍋雞(合夥商號
)之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即
無另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是債權人就鄭卉卉部
分之聲請,於法即有不合,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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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