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2號
TNDV,111,司,12,202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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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 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 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相對人名下無財產,並參酌相對人欠稅紀錄及股東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等情,故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 臺幣50,000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或會計師願意受 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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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