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孟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國豊,因
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已於111
年4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於111年4月28日收受判決書後
具狀本院,書狀雖未載明「上訴狀」,然由111年5月11日、111
年5月16日、111年5月17日、111年5月18日之書狀,已表明對原
判決不服,應認已於法定期間提出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
額為新台幣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1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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