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王再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福仁、黃嘉惠,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
84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
新台幣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