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28號
TNDV,110,訴,1228,2022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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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陳秀方
蕭錦霞
被 告 杜政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之面積「320」,應更正如附表編號1之面積「3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南區 省躬段 595 326 9分之1(陳秀方) 2 臺南市 南區 正義段 118 10.81 2分之1(蕭錦霞) 3 臺南市 南區 正義段 118-1 4.84 2分之1(蕭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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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