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70號
TNDV,110,簡上,170,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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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0年8月6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109年度新簡字第510號),提起上訴到院,並於本院審
理中具狀追加請求被告葉正杰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100,000
元,是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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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