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52號
TNDV,110,司執消債更,252,2022061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
債 務 人 黃雅雲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導 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款 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雅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10月29日下午 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固均具狀表 示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主張有再提高 清償金額之必要,惟查:
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程序前係從事無一定雇主之餐飲業工作,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無工作收入,目前在家照顧患病之 母親,由母親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作為報酬, 名下另有郵局、聯邦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存款各11元、123 元、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0股、泰豐輪胎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616股及機車一輛,此外並無其他投資、財產或收 入。又上開車輛為105年出廠,現值尚有15,000元,泰豐輪 胎公司之股票依現值計算為13,552元,至嘉新畜產公司之股 票則業已下市,並無價值,存款金額亦甚低,均難認具清算 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函文、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車 輛行照影本與債務人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確 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並有具清算價值之



動產及股票計28,552元。
㈡依債務人111年5月10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聲請更生前 二年即自108年8月起至110年7月止之可處分所得為310,000 元,必要生活費為384,000元,前揭可處分所得少於必要生 活費用支出,並無餘額。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可處分所得以15,000元計算,總額為1,080,000元(計算式 :15,000元×72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動產及股票28,552 元,共計1,108,552元,而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每月10,50 0元列計,共為756,000元(計算式:10,500元×72期),兩 者扣除後之餘額為352,552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其財產加 計可處分所得餘額逾十分之九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 案符合前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清償金額高於 更生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之餘額 。
㈢此外,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352,584元,清償 比例30.57%,雖未就全部欠款本息予以清償,但考量債務人 尚無穩定工作,有賴家人給予固定生活費,仍有清償意願, 於更生方案中提列之生活費用遠低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之2第1項規定核算之必要生活費數額,每月收支餘額亦 全數均用以清償,且將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提列至更生方案中 以提高清償金額,具有清償誠意,衡酌債務人年齡、經濟能 力、家庭狀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尚屬可 行。審酌本件更生方案長達6年,如強令債務人負擔過高之 清償金額,恐因履行不易致無法完成更生方案,不惟負債之 債務人難以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債權人債權亦 難以受償,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更生方案之清償 金額仍應以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債權人前揭所指尚 非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 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897元(其中分期清償之動產及股票價值為397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53,267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352,584元。 5.清償成數:30.57%。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367 14.25% 698 50,256 二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19,424 62.38% 3,055 219,960 三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9,476 23.37% 1,144 82,368 合 計 1,153,267 100% 4,897 352,584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1/1頁


參考資料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