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24號
TNDV,110,司執消債更,124,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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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4號
債 務 人 陳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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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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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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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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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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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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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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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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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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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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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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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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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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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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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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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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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郭以忻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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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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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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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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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更生方案為達 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清算保障原則之最低 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 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 導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64條之1第1款、第53條第2項第3款、第6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玉琴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5月27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固均具狀表示不同 意該更生方案,主張清償金額過低,有再提高清償金額之必 要,惟查:
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於國中服務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5,250元,並因具身心障礙身 分,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5,065元,名下並有郵 局及善化區農會存款各394元、396元、汽車1輛、中華郵政 簡易人壽保險、三商美邦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等保單解約金各28,947元、163,132元、45,552元。又上開 存款金額甚低,車輛則為93年出廠,已逾動產使用年限,近 無殘值,均難認具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 、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影本、債務人任職公司出具之薪資明 細表、中華郵政、三商美邦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狀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 更生方案之可能性並有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計237,631 元。
㈡依債務人111年5月18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更生聲請前 二年即自108年3月起至110年2月止之可處分所得為726,360 元,另債務人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費用為409,824元,前 揭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316,536元,核與 卷附資料尚屬相符,堪可採信。而債務人雖因有具清算價值 之財產,為符合清算程序保障原則而延長更生履行期限為8 年,然於認定是否盡力清償時,仍應以原履行期間作為計算 基準始為合理,僅其每月應清償金額得減低而已。依此,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工作收入加上身障補助為30,3 15元,可處分所得總額為2,182,680元(計算式:30,315元× 72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237,631元,共計2,4 20,311元,而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以17,076元列計,必要生 活費用共為1,229,472元(計算式:17,076元×72期),兩者 扣除後之餘額為1,190,839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其財產加 計可處分所得餘額逾十分之九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 案符合前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債權人受償總 額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生活必 要費用之餘額。
㈢再查,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1,080,000元,清



償成數為17.65%,雖未就全部債權本息予以清償,但考量債 務人年事已高,仍有清償意願且將其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 金加計於每期清償金額中,並為符合清算保障原則而延長更 生履行期限,復審酌本件更生方案長達8年,如強令債務人 負擔過高之清償金額,恐因履行不易致無法完成更生方案, 不惟負債之債務人難以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債 權人債權亦難以受償,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更生 方案之清償金額仍應以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並衡酌 債務人年齡、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 所示更生方案尚屬可行,債權人亦可透過本更生方案獲償, 是債權人前揭所指尚非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 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250元(其中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為2,475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118,582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1,080,000元。 5.清償成數:17.65%。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8年總清償額 一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355 6.90% 776 74,496 二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41,089 26.81% 3,017 289,632 三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25,108 8.58% 965 92,640 四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584 3.74% 421 40,416 五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8,845 7.01% 789 75,744 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7,516 11.89% 1,338 128,448 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5,969 7.62% 857 82,272 八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3,341 4.47% 503 48,288 九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8,461 6.19% 696 66,816 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1,547 4.27% 480 46,080 十一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5,767 12.52% 1,408 135,168 合 計 6,118,582 100% 11,250 1,080,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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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