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 訴 人 陳國偉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上 訴 人 張有進 視同上訴人 張峻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聰智 視同上訴人 張世聰 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浡源 視同上訴人 張正旻 張展榮 張詠翔 張家豪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視同上訴人 張以興 張家華 張展瑋 陳智瑋 張益壽 張朝棟 張峻銘 張意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視同上訴人 陳孟君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嘉豪 視同上訴人 許芳瑞律師即張塗城遺產管理人 許甫吏(即張嘉豪、蔡秀春、張瓊方之承當訴訟人)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甫丞(即張嘉豪、蔡秀春、張瓊方之承當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魏豪均 被上 訴 人 方怡月 訴訟代理人 張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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