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191號
TNDV,108,簡上,191,20220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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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陳國偉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張有進
視同上訴張峻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聰智
視同上訴人 張世聰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浡源
視同上訴張正旻

張展榮

張詠翔
張家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視同上訴人 張以興
張家華

張展瑋


陳智瑋
張益壽
朝棟
張峻銘
張意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視同上訴陳孟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嘉豪
視同上訴許芳瑞律師即張塗城遺產管理人

許甫吏(即張嘉豪蔡秀春張瓊方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甫丞(即張嘉豪蔡秀春張瓊方之承當訴訟人)



視同上訴魏豪均
被上 訴 人 方怡月
訴訟代理人 張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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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