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80號
TNDM,111,附民,380,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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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賴秀慧
被 告 謝勝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29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
字第227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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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