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50號
TNDM,111,附民,350,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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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附民原告 高珮珍
附民被告 王柏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後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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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