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淳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5
369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淳義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 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 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存 摺或提款卡(含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 易遭人追查,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 但仍以縱若上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並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 意,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某時,在臺南市東區仁和路路旁, 將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交予在場之同案被告黃梓瑜、張怡淳,再 由同案被告黃梓瑜交回予「洪麗珍」,供本件詐欺集團使用 。被告李淳義並輾轉取得「洪麗珍」給付之新臺幣(下同) 2萬元報酬。嗣同案被告黃梓瑜、張怡淳即與同案被告謝平 緯(上開3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推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為下列行 為:㈠於110年3月13日起,先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曉 思」,及「國匯金融」投資平臺客服人員,向被害人盧政賢 佯稱:可在「國匯金融」投資,因轉帳錯誤,須匯款始能返 還先前款項云云,致盧政賢陷於錯誤,於同年4月21日13時43 分許,在彰化銀行思源分行,臨櫃跨行匯款50萬元至被告李淳 義前揭帳戶。㈡於110年4月2日起,先後以LINE暱稱「志豪Ja son 」,及「Nyse666」投資平臺客服人員,向被害人陳珈 瑋佯稱:可在「Nyse666」投資,因帳號錯誤,須繳納保證 金云云,致陳珈瑋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1日11時4分至5分, 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住處,以網路轉帳5萬 元、3萬元至被告李淳義前揭帳戶,各該款項旋遭提領殆盡 。因認被告李淳義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8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包 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即指所訴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 實均屬同一者而言,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 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屬一罪,且刑罰權僅為單一,是其 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且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 僅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 一案件,而受理法院即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不能就其他 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 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或第7款規定,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 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 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經查: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李淳義應了解目前國內 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 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取犯罪 所得,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在客觀可預見一般取 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 關連。詎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使用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 犯意,於110年4月20日9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國 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2萬元代價交給案 外人張怡淳(另簽分偵辦),由張怡淳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 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 誤,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受騙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認被告李淳義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 罪嫌,而於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1916、13632、 15079、17291、17292、18565、21775、21783、22077、231 60、23821、23826、24411號提起公訴,於111年1月10日繫
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案件審理等情, 有前揭起訴書(見本院卷第71至78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1月10日南檢文慎110偵11916字第1119001852號函及其 上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附卷可參。
(二)經核本件公訴意旨及前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李淳義提供予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之帳戶均為被告李淳義所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帳戶之時間均係110年4 月20日,交付之對象亦均同為「張怡淳」,顯見被告李淳義 係以一交付金融帳戶予同案被告張怡淳之幫助行為,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即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 件。則檢察官就被告李淳義同一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 行,復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1年2月17日繫屬於本院,此 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17日南檢文重110偵25369、 111偵1514字第1119010919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 可考(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 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款項及帳戶 1 蘇海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透過網路臉書認識蘇海鈴後,佯稱投資可以獲得利潤云云,致蘇海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22日 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5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張秀鈴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1日8時23分許,透過網路臉書認識張秀鈴,加入通訊軟體LINE張秀鈴好友後,佯稱公司內部有下注活動,一注美金1500元、最多下10注,中獎後須先繳納銀行滯納金、海外保險云云,致張秀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0時57分許 轉帳75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 林宜湘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透過網路認識林宜湘後,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林宜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2時43分許 轉帳1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4 陳佳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透過網路認識陳佳伶後,佯稱投資可以獲得利潤云云,致陳佳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4時06分許、15時19分許 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5 江雅琪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透過網路認識江雅琪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江雅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4時30分許 轉帳35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6 葛恬恬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透過網路認識葛恬恬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葛恬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2日10時47分許 轉帳10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7 鍾小芳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透過網路認識鍾小芳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鍾小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0時23分許 轉帳8萬4312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8 廖子臻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透過網路認識廖子臻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廖子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2日11時44分許、45分許 轉帳10萬元、4萬2480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9 許爰旌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透過網路認識許爰旌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許爰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9時51分許 轉帳6萬5000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1 廖如婷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透過網路認識廖如婷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廖如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2日13時25分許、26分許 轉帳3萬元、3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2 張伊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透過網路認識張伊萱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伊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4時23分許、4月22日11時54分許 轉帳3000元、4萬4000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3 林詩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透過網路認識林詩琪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詩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2日13時18分許 轉帳3萬2000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4 賴奕璇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透過網路認識賴奕璇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賴奕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3時58分許 轉帳1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5 吳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透過網路認識吳玉玲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吳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2日13時20分許 轉帳20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6 彭念雯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透過網路認識彭念雯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彭念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4時41分許 轉帳3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7 曹書瑋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透過網路認識曹書瑋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曹書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1時17分許 轉帳5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8 黃亭諺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11日,透過網路認識黃亭諺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黃亭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2日15時許 轉帳3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0-9 廖珮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廖珮雅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廖珮雅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4時04分、05分許 轉帳5萬元、5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 羅佩佳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透過網路認識羅佩佳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羅佩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2日12時50分、51分許 轉帳5萬元、3萬5534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2 蕭鈺綺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12時前某時,透過網路刊登投資廣告,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鈺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2時20分、22分許 轉帳10萬元、1萬8215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3 李宜聰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透過網路認識李宜聰後,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李宜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0年4月21日12時許 轉帳3萬元至李淳義國泰世華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