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林揚庭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揚庭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 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並綜理全部卷 證,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羈押原因 存在,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為舊識,且告訴人亦同意與被告 進行調解,並給予被告相當時間籌措調解金額,有本院調解 進行單為憑,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 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 進行之目的,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 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