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07號
TNDM,111,聲,907,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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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玫倖


受 刑 人 謝秉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玫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而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具 保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含利息)沒入,爰依同法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通知,未到案執行,亦經聲 請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 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 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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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