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鴻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鴻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謝鴻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民國107年2月6日送監執行,現經法 務部於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