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822號
TNDM,111,簡,182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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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龍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8349號、第3248號、第7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龍昌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0至11行 「德國柏肯特主食鹿肉鮮肉包2包(價值389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德國柏肯特主食鹿肉鮮肉包、羊肉鮮肉包各2包( 價值389元)」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古龍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被告所犯本件4次普通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雖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 字第31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6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而事涉累犯,惟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構成累 犯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指出【具體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無從【 調查、審究】被告是否成立累犯,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 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刑罰之反應力 薄弱,復為本件4次竊盜犯行,僅為貪圖個人不法利益,即 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法紀觀念實屬淡薄,漠視他人財產權益 ,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手 段、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及被告於111年1月21日所竊得 之物品為警查獲後,已由告訴代理人姚郁棋領回乙情,此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紙在卷可憑(見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33頁 ),堪認其犯罪所生損害已有部分減輕,暨考量被告大專畢 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第0000000000



號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38條之1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1年1月21 日所竊得之PV超美味饅頭補鈣起司320克1包、德國柏肯特 主食鹿肉鮮肉包及羊肉鮮肉包各2包,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業已發還與告訴代理人姚郁棋,如前所述,爰不予宣告沒 收。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為警扣案,亦未實際 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等,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 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品名稱 數量 關聯犯罪事實 1 宏寶零食 1包 犯罪事實一㈠ 2 冠閎零食 2包 3 法典魚油 1罐 4 金牛座牙刷 1支 5 西班牙牙膏草莓 1條 6 潔牙骨 1桶 7 樂透淚痕去漬 1罐 8 Petioi零食 2包 犯罪事實一㈡ 9 大罐鱉魚蛋粉 1罐 10 Rj慢食碗 1個 11 茶葉蛋 2顆 犯罪事實一㈣ 12 SUAN草莓紅茶氣泡飲 1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349號
111年度偵字第3248號
111年度偵字第7722號
  被   告 古龍昌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龍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一)於民 國110年12月29日下午6時21分許,在姚郁棋管領之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老地方寵物生活館,徒手竊取宏寶零食1包 、冠閎零食2包、法典魚油1罐、金牛座牙刷1支、西班牙牙 膏草莓1條、潔牙骨1桶、樂透淚痕去漬1罐(價值新臺幣(下 同)3187元);(二)復於111年1月4日下午6時22分許,再至老 地方寵物生活館,徒手竊取Petioi零食2包、大罐鱉魚蛋粉1 罐及Rj慢食碗1個(價值1259元);(三)又於111年1月21日下 午6時49分許,再至老地方寵物生活館,徒手竊取PV超美味饅頭補鈣起司320克1包及德國柏肯特主食鹿肉鮮肉包2包( 價值389元);(四)另於111年2月15日下午4時50分許,在蘇 鎧權管領之臺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同發門市,徒 手竊取茶葉蛋2顆、SUAN草莓紅茶氣泡飲1瓶(價值49元)。二、案經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古龍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姚郁棋、告訴人蘇鎧權於警詢中證述之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老地方寵物生活館110年12月29日、111年 1月10日、111年1月21日監視器擷取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照片、統一超商同發門 市111年2月15日監視器擷取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 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檢察官 王鈺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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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